案件
因精神问题无法在维州最高法院出庭受审
案情简述
我们的客户被控谋杀了与他同租的房客。然而,我们的客户本身是位聋哑人,并且具有严重的认知障碍,这限制了他出庭接受刑事审讯的能力。我们因此申请了内庭聆讯,让法官决定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出席庭审。
最高判决
如果我们的客户被认定为有能力出庭,常规的谋杀罪判决刑期将适用于他。澳洲对于谋杀罪的最高判决是终身监禁(根据1958年刑事法Section 3)
判决结果
法庭认定我们的客户不具备出庭能力。
案件背景
我们的客户被以谋杀罪起诉。他的同住者被发现从2层公寓楼的阳台跌落后死于重大头部损伤。我们的客户被诊断患有深度耳聋,并且存在先前的智力障碍记录,这显示其具有智力水平低下等在内的一系列认知和心里障碍。我们的客户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相关法律
法律界存在如下前提:任何当事人均具备出庭能力,除非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情况相反。为了证明当事人不具备出庭能力,有6条不同标准需要得到满足,证明起来是十分困难的。1997年刑法Section 6(精神创伤不适于出庭)中列出如下门槛:
为证明当事人不适于出庭受审,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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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法理解被控罪名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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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法做出对于指控的辩解、或行使挑战陪审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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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法理解庭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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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法跟随庭审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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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法理解任何所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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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法向其代理律师给予指示
评估过程
我们的客户分别接受了一位临床心理学家、一位法医和一位精神心理学家的评估,上述三人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评估结果。尤其关键的是,这些评估结果不约而同的指出,我们的客户对于自身的法律状况(被以谋杀罪起诉、可能被判终身监禁)具有很低的认知度。
在上述专家测评我们的客户是否有出庭能力的过程中,我们的客户表现出服从。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客户通常情况下是非自愿的、出于被迫或被诱导,以某种测试者所希望的方式给出特定答案的。简单来说,他在测试过程中给出的答案或做出的行为是不可信的,因为他并不具备恰当的精神健康度。
评估结果
在庭审前的聆讯中,法庭雇佣的手语翻译员对于客户的手语认知度提出了严重质疑。翻译员相信,我们的客户无法足够好的理解手语,以跟上庭审进度。
这样一来,事态急转直下。公诉方这才相信我们的客户不具备出席庭审的能力。法庭随即宣判,考虑到我们的客户在未来12个月内精神状况不会得到改善,所以他在未来12个月内均不适于出庭受审。
结果就是,我们的客户不用再接受常规的刑事庭审,甚至因此而得到了彻底的豁免,先前的谋杀罪指控也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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