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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抗辩聆讯

案件

灵伍德治安法庭(Ringwood Magistrates Court)家庭暴力抗辩聆讯

案情简述

根据1958年《犯罪法》(维多利亚州)第16条,我们的客户被指控对其前同居配偶及岳母造成故意伤害。

最高判决

最高判决为十年监禁

判决结果

对指控进行抗辩之后,我们的客户被判无罪。

最后,法庭下令维州警方支付所有法律费用,这意味着我们的客户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费用支出。

案件背景

我们的客户曾与同居配偶保持长期的关系。本次起诉是因为我们的客户与同居配偶及岳母发生实质性肢体冲突而受到指控。虽然此前关系就有问题,但这是第一次报警。我们客户的同居配偶和岳母会经常向我们的客户索要钱财,并声称他必须为她们买房,但我们的客户从未有这样的财务状况。

我们的客户没有犯罪记录,但如果这些指控被证明成立,那么这可能导致他被判处监禁。

抗辩聆讯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客户的同居配偶和岳母提供了看似商量好的一致证据。邻居作为事件唯一独立见证人,提供了与同居配偶及岳母在法庭上的证词具有争议的证据。由于相互矛盾的证据,原告试图对邻居进行交叉质询。我们对此提出反对,治安法官同意我方请求。

最后,治安法官发现邻居提供的证据是真相,因此确定同居伴侣和岳母是不可靠的证人。

我们对原告的可信度充分怀疑,我们的客户被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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